深圳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草案
日期:2018-12-04 17:08:39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,建立保安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,规范保安服务行为,推进保安服务行业诚信建设,保障我市保安服务行业依法合规经营,维护规范有序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,依法促进和保障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: 遵纪守法,团结自律,规范经营,公平竞争,共同发展。
第三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,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。 加入深圳市保安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的会员,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,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。
第四条 根据行业协会的职能,协会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、监督检查、守约褒扬、违约处理、修订解释的职责。协会秘书处是本公约的工作机构。
第二章 自律约定
第五条 遵章守法。
(一)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 在保安服务经营活动中,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,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;
(二)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;
(三)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主动听取保安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;
(四)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,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,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,以便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时查阅;
(五)提供的保安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,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;
(六)销售、安装保安技防产品,严格遵守《产品质量法》,确保产品质量,不销售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;
(七)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,做到明码标价,运作规范。
第六条 诚实守信。
(一)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,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;
(二)自觉维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,保守客户单位信息秘密,不利用客户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;
(三)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便利损害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,不侵占客户单位公私财物。
第七条 公平竞争。
(一)自觉遵守依法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,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,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信誉、窃取、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,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争揽客户,不以违反政策规定的运作方式扰乱经营秩序;
(二)在参与保安服务项目招投标中,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,不以买标、卖标、围标、串标、低于行业年度最低成本价标准以及行贿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,不与招标单位签订“阴阳合同”。
(三)在参与非招投标方式的保安服务项目中,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协会发布的最低成本价标准,不得以行贿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非招投标方式的保安服务项目,不与客户单位签订“阴阳合同”。
(四)在因服务单位导致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,不相互设置障碍、制造矛盾,应从维护和谐稳定、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,依法平稳,做好保安服务项目各项交接工作。
(五)不得以低于此前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总价和单价、且低于协会发布的最低成本价的标准,争抢保安服务项目,以不合理的低价扰乱保安服务市场价格。
第八条 规范经营。
(一)保安从业单位应加强保安员的培训、教育和队伍管理,不断提高保安员素质和文化水平,发挥好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应起到的作用;
(二)保安从业单位应维护行业内聘人用人的正常秩序,遵守行业操守,不恶意聘用对方人才;
(三)如拟聘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,但原单位提出异议,且确定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,应不予聘用;
(四)实行办事制度、办事程序公开,确保周一至周日均有业务接待,接待及时率达到 100%,客户满意率达到 90%以上;
(五)有效处理信访投诉, 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 100%,有效投诉回访率 100%,满意率 90%以上。
第九条 接受监督。
(一)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,不断完善服务,改进工作;
(二)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,协会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,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,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,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,妥善处理。
(三)自觉与客户单位相互监督,定期征求客户单位的意见,及时化解矛盾、解决纠纷,维护稳定。
第三章 监督检查
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,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。
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,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,应主动向协会秘书处报告。其它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办公室投诉和举报。
第十二条 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,按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协会办公室受理投诉、举报;
(二)协会秘书处对违约行为调查核实,提出处理意见;
(三)协会会长会议审议认定处理决定;
(四)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向会员公布。第十三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,建立企业征信系统。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,记入企业征信系统。
第四章 守约褒扬
第十四条 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公约的保安从业单位予以公开表彰,并对该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。
第十五条 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,把会员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协会换届候选常务理事单位、 理事单位的重要条件。
第十七条 协会将推荐优秀保安从业单位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,争取在保安服务招、投标中获得加分。
第五章 违约处理
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保安从业单位,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,并视情节轻重,协会可启用以下惩戒措施:
(一)口头警告;
(二)书面警告;
(三)在业内通报批评;
(四)在媒体公开曝光;
(五)暂停会员资格;
(六)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会员,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。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后, 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保安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深圳市保安协会自律管理惩戒处分暂行办法。